第一条 为维护本中心的市场秩序,规范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双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参与本中心市场交易者必须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和诚信的交易原则,模范遵守市场规则,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第三条 参与本中心市场交易者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提交市场的信息资料必须合法真实有效,不能有任何诋毁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言论和行为,否则应承担由此引发的全部法律责任。
第四条 本中心采用会员制管理,主要为会员提供市场交易服务。会员拥有全面和直接的信息发布、资料查阅和信息查询等权力,免缴入场费、广告费和交易佣金;若委托中债公司及加盟机构代理各种不良资产处置服务,其委托代理费可按 80%优惠。非会员也可自由进场交易,但不能享受会员的特殊权力和优惠待遇。
第五条 本中心由中债公司总部—北京中债债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系统维护和日常运营管理。
第二章 入市资格
第六条 凡具有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国内外法人机构或自然人,都有权利自由平等地参与本中心的交易活动,都可申请本中心的会员资格。
第七条 国内的 商业银行 、 非银行金融机构 和 工商企业 等有待于处置不良资产的机构,应申请本中心的 贵宾会员 资格;国内外的 投资银行 、 投资基金 、 投资公司 、 律师事务所 、 调查事务所 和 商帐追偿 机构等不良资产投资或代理机构,应申请本中心的 加盟会员 资格。其他机构或自然人,可以非会员身份自由入市交易。
第八条 凡未取得会员资格者,若需在本中心发布交易信息,必须提交合法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严格接受本中心的资格审查。否则,本中心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第三章 交易方式
第九条 中心提供如下两种交易方式: ⒈ 转让交易 :即利用本中心提供的 债权转让 、 房产地产 、 机电设备 、 抵债物资 、 股权转让 、 商标专利 、 股票债券 、 商业票据 和 其他权益 功能市场,采用转让方式进行不良资产处置的转让交易; ⒉ 代理交易 :即利用本中心提供的 法律服务 、 私家侦探 、 商帐追偿 和 招标拍卖 等功能市场,采用代理方式进行不良资产处置的代理交易。除此以外,本中心还提供 悬赏追债、信用调查 和 债务清算 等各种广告信息服务,为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工商企业提供全面的不良资产处置服务。
第四章 交易品种
第十条 本中心的交易品种包括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工商企业所有形态的不良资产,例如: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债权资产(包括已核销的呆滞帐款)、实物资产和其他资产,工商企业的应收账款、闲置设备和积压物资等等。也包括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工商企业处置不良资产所需的各种广告或代理服务,例如:悬赏追债、法律服务、资产调查和商帐追偿等等。
第五章 信息发布
第十一条 参与本中心市场交易者,可通过三种方式信息发布: ⒈ 网上发布 :即通过互联网络登录本中心网站( http//www.ccctc.com ),在本中心交易平台上直接进行信息发布; ⒉ 信函发布 :即通过邮寄或传真将信息资料发给本中心市场部门,由本中心负责信息发布; ⒊ 来访发布 :即直接访问中债公司,委托本中心的市场部门进行信息发布。
第十二条 参与本中心市场交易的非会员信息发布后,必须将身份证明送交本中心审查,本中心审查合格后才将预先发布的交易信息对外正式交易。
第六章 交易费用
第十三条 本中心的交易费用包括入场费、广告费和交易佣金三项。其中:凡在本中心转让不良资产者,应按规定的标准缴纳入场费和交易佣金;凡在本中心发布广告信息者,应按规定的标准缴纳广告费。本中心会员免交入场费,交易佣金和广告费。
第十四条 入场费和广告费在信息发布后,应在 3日内按规定的标准将应付费用以转账或电汇方式汇到本中心指定的专用帐户上,收费标准和帐户祥见本中心的 收费标准 栏所示。否则,本中心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不良资产转让成功后,转让方应在 5日内按规定的标准将应付佣金以转账或电汇方式汇到本中心指定的专用帐户上,收费标准和帐户祥见本中心的 收费标准 栏所示。否则,本中心将保留采取法律措施的权利。
第十六条 若委托中债公司及加盟机构代理各种不良资产处置服务,其代理服务佣金应参照本中心规定的佣金标准协商确定,委托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向受托方支付代理服务佣金。本中心会员在同等条件下,其委托代理费可按 80%优惠。
第七章 禁入条款
第十七条 凡利用非法手段获得的不良资产,例如:赌债、脏物等,禁止入市交易;法律法规禁止流通和限制流通的不良资产,禁止入市交易;处于抵押或质押状态的不良资产,未取得权益人授权同意的,禁止入市交易。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北京中债债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